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中央、自治区两级财政从2008年起,对到村任职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和交通工具购置进行补助。
(一)补助标准
大学生村官年人均经费具体包括7项内容:
1、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大学生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确定其工资收入水平。2013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自治区人社厅提供的工资水平对村官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288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476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736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2191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2926元。
2、保险经费。大学生村官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养老社会保险参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执行,单位应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601元。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各地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3、地方生活性津贴。每人每年1000元。
4、取暖经费。按照县市冬季天数将取暖经费标准划分为每人每年400元、500元、600元、800元四个档次。
5、工作经费。每人每年2000元。此项经费由县市承担。
6、安置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补助费。一次性安排每人3000元。
7、岗前培训经费。一次性安排每人1000元。
以上除工作经费、安置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补助费、岗前培训费等一次性经费,大学生村官的实际补助经费达到每人每年3.18万元。
(二)2013年资金安排情况
2013年实际在岗大学生村官人数为5805人(其中2012年新选聘3050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需承担的大学生村官2013年各项补助经费为19680万元。目前,自治区财政已经将2013年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经费19680万元全部拨付各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