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起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预计可使我区有10.7万户个体工商业户每年享受约6亿元的税收优惠,约44万从业人员从中受益,有效地减轻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负担,加快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自治区的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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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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