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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四措并举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和专控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对无小汽车编制的购车单位,县财政局(控办)不予申报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手续,严把第一道关口。

  二是严格加强小汽车专控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购置车辆时,应根据单位的车辆定编情况及小汽车配备标准,将填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购买小汽车申请单”(填报时要注明资金来源)和“小汽车编制登记簿”报县财政局(控办)审核,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州、自治区财政厅(控办)办理《准购证》。

  三是严格实行政府采购管理。购车单位在领取《准购证》后,无论资金性质和资金来源,都一律进入县级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实施,购车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四是严格小汽车调出、划转、核销、报废管理。小汽车转卖、调拨时,报县财政局(国资)部门审批,携带调入、调出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登记簿”,持有县财政局(国资)部门的相关资产变更批文及银行进账单,经审核合格后到自治区财政厅(控办)办理增编减编手续;小汽车正常报废时,携带“小汽车编制登记簿”,并附有自治区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办公室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县财政(国资)部门的相关资产变更批文;抵债车辆须有公证部门、法院提供的公证书或裁决书;对于统配车辆、上级部门、外省区部门(单位)或企业捐赠的车辆,应提供捐赠车辆的相关文件,购车发票或资金入账的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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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