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2009年11月中旬,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将我区乌鲁木齐县等13个县(市)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范围后,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大力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章立制,自治区出台新农保实施方案
2009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务院新农保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代政府草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我区2009年新农保13个试点县,以及农民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基金管理等政策问题。该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9]88号),12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乌鲁木齐市召开了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全区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区13个试点县(市)分别制定了新农保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审核,特别是要求各试点县(市)切实落实政府对参保农民个人缴费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的财政补助政策。截至2009年12月30日,13个试点县(市)均正式出台了新农保实施方案。
二、强化管理,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2009年12月25日,为维护我区新农保参保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农保基金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09]359号),对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基金支付、账户设置、基金决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新农保与老农保在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可根据方便农牧民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设立。财政专户则要根据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二是为保障参保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该办法的及时出台为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资金安全运行。
2009年12月26日,为做好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对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转发<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社[2009]340号)文件,并结合我区试点情况,对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进行规定,一是对新增试点县,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纳入试点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对原试点县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是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其申报的当年新农保参保60周岁以下农业户籍人口预测数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原有试点县,在年初时,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按上年补助资金的100%下达预算,相关资金在每年2月底以前拨付各地。同时,自治区要求各地(州、市)和试点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全额拨付到位,以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足额拨付。
三、加大投入,确保参保农牧民得实惠
按照国家新农保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新农保实施方案规定,中央财政对我区各试点县(市)按每人每月55元(全年每人660元)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自治区确定的对农牧民个人缴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助30元,试点县(市)属贫困县、边境县的,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试点县(市),自治区财政补助60%。2009年自治区财政安排新农保工作经费44万元,用于自治区召开新农保工作会议、以及试点县开展业务培训以及印刷宣传材料等支出,并于2009年12月22日拨付中央新农保专项补助资金1449万元。2010年年自治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2938万元。
各试点县市也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对参保农牧民个人缴费补贴部分,各试点县市除落实自治区确定的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外, 5个县(市)还提高了县财政对农牧民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其中,哈巴河县、博乐市和轮台县在自治区确定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元、15元和42元的补贴标准。和布克塞尔县、鄯善县和轮台县还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给予适当奖励,和布克塞尔县规定,参保农牧民缴费100元,县财政补助60元,以后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县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鄯善县、轮台县规定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县财政补助分别增加5元和10元。二是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缴费补贴部分,13个试点县均落实由县(市)政府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我区和布克塞尔县、博乐市、哈密市、轮台县、拜城县、麦盖提县、和田市等7县(市)还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政策。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三是对基础养老金补助部分,除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外,我区8个试点县(市)还相应提高了基础性养老金标准,和布克塞尔县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哈巴河县为65元、哈密市为80元、鄯善县为75元、轮台县为100元、麦盖提县为60元、呼图壁县为85元,和田市为65元。提高基础养老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四是对长期缴费补助部分,我区3县(市)还制订了县财政鼓励参保农牧民长期缴费的补助政策,其中,和布克赛尔县、和田市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基础性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轮台县规定,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加2%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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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