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规定宣传文化单位在2010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一是纳入退税范围的企业:必须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二是不得享受退税政策企业:未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三是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一)、(三)款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退税比例为100%;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二)款规定的宣传文化单位退税比例为50%。四是按财税[2009]147号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按财税[2009]147号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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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