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可实现转移接续
为保障广大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近期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具体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该办法的出台,切实解决了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为今后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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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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