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吸引力,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文件。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进行了如下调整:
1、文件将14类报废汽车补贴标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补贴标准分别增加了2000元—12000元不等。政策调整后,使报废并新购车辆的车主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
2、文件将原政策规定的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车辆交售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政策调整后,可避免报废并新购车辆的车主因交售的早,注销的晚而无法获得补贴的情况。
3、文件规定,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原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标准申领过补贴的车主,可向原申请补贴的财政部门再次申请补发差额部分补贴资金。
此次政策调整不仅可以使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车主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还进一步提高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