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台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执行规范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管理,政府采购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改变了以往每年对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进行布置的模式,形成了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执行和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并突出以下特点:在执行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时,规定由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先审核采购预算,再通知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国库处确认资金到帐后,由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计划的追加、变更、停止的办理程序规定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落实预算、资金并签署意见,采购中心不再填写《追加、变更、停止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采购办根据业务处意见办理相关计划调整手续;强化进口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的编报执行要求。明确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办、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在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审核、执行各环节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项目的衔接,从根本上杜绝无预算采购或随意变更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及内容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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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