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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使农村居民也能老有所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讨论下发了《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小拐乡、乌尔禾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克政发[2009]31号)。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员范围为:凡在2009年7月31日前具有我市农村户籍,现居住在我市,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缴费基数和费率为:按年缴费,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费率为4—8%,分为5个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一是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和集体补助资金和利息;二是基础养老金,全市统一标准,由政府承担,每人每月160元。此项政策的出台将彻底改变我市农村居民的生活面貌,预计我市近3000人能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同时针对政策执行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将直接享受农村养老金待遇,预计有300多人将直接享受养老金。为更好的推进此办法的实施,我市将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障农村居保软件和宣传工作的开展。新型农村养老金保险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市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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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