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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考试费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教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要求,我区将收取的司法考试费2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务费200元/人),按照中央30元/人,自治区本级100元/人、各地80元/人的比例进行分成,并使用自治区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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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