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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进一步规范我区司法考试费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考试费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教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要求,我区将收取的司法考试费210/人(其中报名费10/人、考务费200/人),按照中央30/人,自治区本级100/人、各地80/人的比例进行分成,并使用自治区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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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