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制定下发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法[2008]6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经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复研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以两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
此次文件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08]269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安排、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决算管理、账户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此次文件规定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在《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就业补助项目和资金分配方式。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南疆三地州和就业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政策性补贴资金支出情况、各地就业资金滚存结余、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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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