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油料作物生产大县奖励办法 扶持油料作物生产
为了促进自治区油料产业发展,调动各地、县抓好油料生产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54号),2008年,我厅制订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393号),按照“突出重点品种,鼓励重点县(市)”的原则,对我区油料作物生产重点县(市)给予奖励。油料作物生产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油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补助油脂加工、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油料作物生产重点县(市)根据以《新疆统计年鉴》公布的前三年分县统计数据和有关部门正式统计资料为依据(2008年产油大县按照2004-2006三年分县统计数据测算),按照各品种折油脂比率,将主要油料作物(含油菜籽、大豆、油葵、棉籽)三年平均产量折算的油脂产量做为测算因素(其中:棉籽按照折油脂产量的50%测算),确定全区油脂产量排名前20位的产油大县予以补助。列入补助范围的产油大县实行退出机制,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根据前三年分县统计数据重新排名确定补助县名单,对油料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较上年减少的县不再予以补助。
2008年自治区对昭苏县、伊宁县、沙湾县、布尔津县等20个县市进行了补助,下达补助资金总额4695万元,全部用于支持自治区油料作物生产重点县市油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该政策的实施,将充分调动油料作物主产县市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增强油料作物生产能力,为我区油料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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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