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全国财政新闻联播>新疆财政新闻联播

新疆财政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新疆各地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特别是粮食和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快,新疆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有效保障了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根据国家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有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妥善安排当前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分别在200811200871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增加3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增加20元。经过调整,我区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2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42.3元。

  为确保各地落实好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有关政策,自治区对15个地州市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2008年自治区下达各地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共计140822万元,其中: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40176万元。,有效保证了我区62万名城镇低保对象和129万名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是建立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为保障我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够分享我区改革发展的成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积极研究建立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425521,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851日起,建立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低保人员在原有低保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生活补贴;对年满60周岁以上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补贴。为确保各地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4852万元,确保我区110325名老年城镇低保人员和99190名老年 “五七工”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解决了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为解决国有企业经济体制转轨时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保障国有企业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的办法,下发了《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确保各地及时将9440名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缺口,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899万元,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