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财政局从五个“不”入手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当前,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财政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精河县财政局加强自我约束,从五个“不”入手,以适应现实依法行政的需要。
(一)增强财政执法二种意识,使其“不想”。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作为财政执法管理部门,尤其是财政执法人员的财政法制水平的提高,必须从思想上入手,用依法行政理念武装头脑,着力提高二种意识,使其“不想”:一是要有超前意识。以新的思维方式和发展理念审视经济生活中事物的内在联系,寻求符合市情实情的解决办法,解决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具有全局性、苗头性的重点问题,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普通性、倾向性的难点问题,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具有社会性、敏感性的热点问题。二是要有勤政廉政意识。廉政意识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只有勤政廉政,才能保持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不能正己,焉能正人。
(二)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使其“不能”。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财政执法行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一是财政执法队伍建设。财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财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因为每个具体的财政案件都要靠财政执法人员去实施,只有业务精通、技术过硬、熟悉法规、知识全面,才能去检查别人,遇到问题才能拿得准、看得透、查得深,才能保证财政监督出“精品”、出经验、出建议、出成效。因此要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选拔到财政执法岗位。同时抓好岗位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制度化管理。财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挂牌上岗、亮证执法,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执法种类、执法程序履行职责。从而构筑制度建设的长堤和樊篱,使其“不能”。
(三)严肃执法纪律,使其“不敢”。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合理。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财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坚持的两大原则。这就要求财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尤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具体规定的,就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生活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轻犯与重犯不一样;初犯和累犯不一样;为个人和为集体不一样。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采取“先例原则”和比例原则,即“责罚相当”,也就是行使财政监督自由裁量权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事件的认定和处理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坚决清除出财政执法队伍,保持财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一是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如对财政执法案卷质量进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荐优、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分管领导甚至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错必究,严法重典,使其“不敢”。
(四)强化执法监督,使其“不行”。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建立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压缩执法调控空间,监督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是落实层级管理。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制约、约束机制。在单位内,具体承办案件人员对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对主管负责人负责,主管负责人对上一级机关负责的机制。二是建立备案制度。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实行备案监督管理。三是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内部健全法制机构,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在内部实行较大案件通报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说了算,实行集体研究定案。压缩财政执法弹性空间,推行阳光执法,使其“不行”。
(五)强化执法责任,使其“不愿”。
由于部门的管理与部门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执法权成了获利权,往往获取部门利益又是以牺牲执法环境为代价的,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经常发生,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必须强化执法责任,在切实保障其部门个人利益的同时,实行问责制。将执法责任与工作直接挂钩,明晰违规者的得与失,使其不愿以身犯险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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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