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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政策顺利实施

  为了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我区集约高效开发资源,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大力推进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全面推动我区新型工业化高速、跨越式发展。今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暂行办法》。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下发了《自治区矿产资源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地返还计算办法》。

  为保证政策落到实处,从9月份起自治区财政厅多次邀请资源加工地和资源地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加工企业,对税收返还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目前税收返还工作正顺利进行。今年1-6月份资源加工企业税收1.4亿元,乌昌财政已上解自治区财政,自治区财政将如数拨付资源产地,第四季度对账工作也已基本结束。

  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贯彻了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保证了大企业、大集团的原材料供应,推动了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维护了资源价格秩序,促进了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保护了资源地利益,加速了小冶炼企业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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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