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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地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出新措

  新疆阿勒泰地区制定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政府采购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管理,规范车辆维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一是严格确定车辆维修商。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商,由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维修商签订《阿勒泰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报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定点维修商。

  二是严把车辆维修审批关。由维修单位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维修申请,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专家检查确认维修项目,财政相关业务科室落实维修资金,维修单位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商,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具体维修价格,并按照《定点维修协议》签订《定点车辆维修合同》。

  三是细化车辆维修标准。车辆维修和装璜一律在本地进行,对本地不能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商应出具证明,经政府采购中心核准后由政府采购办审批,方可到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定点维修商处维修。机油行使5000千米以上,方可更换,并且每桶机油价格不得高于150元;冷媒每桶价格不得超过60元,轿车不得超过8桶、越野车不得超过10桶;凉垫使用两年以上方可更换,价格应在600元以下;座椅套使用一年以上方可更换,价格应在500元以下;每副车胎的使用里程原则上应大于等于50000公里或在安全线以内方可更换。

  四是强化维修资金管理和拨付。实行预算拨款的由财政直接支付,不能直接支付的将维修款转入政府采购专户支付。

  五是明确定点维修商义务。定点维修商必须做出书面服务承诺,及时提供各种车型配件和工时费的最新报价,以及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情况等有关方面的资料。在城区内免费进行紧急救援,急修、抢修服务。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要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原厂配件,辅助材料和工艺为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凡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项目不符的,必须无偿返工。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车辆维修业务;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的;不按实际维修金额开具发票的;出具虚假维修证明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商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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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