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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补充通知 明确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再就业经费的具体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2号)精神,自治区劳动厅和财政厅在反复测算和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我区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出台《关于从失业保险基金重提取就业再就业经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字[2008]72号)。通知中就各统筹地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问题,“两油一铁”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前期工作、基金管理与账户设置工作、基金征收与使用工作及待遇资格审定与发放等具体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

  该通知的出台,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作用,完善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尤其对“两油一铁”(即石油管理局、吐哈油田、铁路局)三行业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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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