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调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霍城县对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机制及时进行了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
一、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其中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6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参合农牧民年度封顶线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2万元。
二、民政部门认定并登记造册的五保户、特困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补偿。
三、残疾人假肢、助听器、助视器、盲杖、拐杖等安装项目的费用补偿,根据自治区新农合诊疗目录规定的分摊比例进行补偿。即残疾人假肢、助视器报销30%;助听器、拐杖报销20%;盲杖报销40%。
四、计划内新生儿随母体生产而产生的救治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出院后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计划内孕产妇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保健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妇女围产期保健按每位80元标准补助。
五、将临床确诊的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慢性肾炎、肝硬化、肺心病六种慢性病的门诊治疗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之内,慢性门诊采取定病种、定患者、定医疗机构、定封顶办法,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封顶金额为1000元。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调整,促进了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提高了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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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