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地发展新添体制动力
新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支持地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先后出台了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返还办法、调整资源税分享和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等财税政策,支持地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
据了解,该区从2007年开始,改变固体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由自治区统一使用,以项目形式下达各地的做法,将自治区留成部分,全部以奖励经费形式下达拨付各地、州、市,全额用于各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
为了促进新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调动各地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自治区决定:从2008年起,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财政厅近期已发通知:7月1日前,自治区本级已经分享的资源税,自治区财政将于2008年8月底以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各地。7月1日后,资源税作为各地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自治区同时决定:调整资源产地和资源加工地利益分配体制,建立集约高效的资源开发机制,并对全区范围内小冶金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自治区财政厅还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单位,按照“利益共享、责任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拟定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生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该《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中央、自治区财政税收政策调整,自治区将相应调整资源加工企业税收返还办法。同时为保证资源加工企业税收返还到资源产地,该《暂行办法》还对矿产加工企业税收返还环节以及各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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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