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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低保因“贫”施“救”——全区城市低保实行分类救助,突出保障救助重点,把低保金发给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将运用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方法,合理确定分类救助对象,突出保障救助重点,把低保金发给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解决城市中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

  记者从新疆财政厅了解到,这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的对象分为重点保障类、特殊保障类、基本保障类三类,在补助标准上各有不同。

  对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实施重点救助、重点保障。城市三无人员在以前全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增发一次性冬季取暖等生活补助300元,补助经费由低保管理部门年末一次性发放并实行一年一次申请与审批制。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及其城市低保家庭中有经权威部门证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家中患有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实施特殊保障,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同样实行一年一次申请与审批制。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稳定收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短时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引发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人员,实施基本保障,将适当增加他们的低保补差额,情况特殊的按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半年一次申请与审批制。

  记者还了解到,纳入分类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审核制度是适应应保尽保,阳光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结合受保障人员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有利于严格按照新疆城市低保相关规定,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并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低保待遇。

  在实施分类救助的同时,新疆财政和民政部门还要求,各地要完善低保信息化管理,低保管理部门要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实际收入的增减等情况,制定动态管理措施,及时建档立案,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创造条件,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并帮助低保对象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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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