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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充分发挥财税政策调控作用 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

   为促进新疆集约高效开发资源,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大力推进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全面推动新疆新型工业化高速、跨越式发展,近期自治区从新疆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控作用,就涉及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益分配和清理整顿小冶金等问题,相继做出了多项涉及财税政策方面的重大决定和决策:

   一是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返还办法。为支持地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自治区决定从2007年开始,固体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资源产地(原政策规定:固体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按四六分享,各地征收上缴自治区,由自治区统一使用,以项目形式下达各地)。此项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从2007年开始,固体矿山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自治区留成部分,全部以奖励经费形式下达拨付各地、州、市,全额用于各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

   此项办法已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出台。

   二是调整资源税分享政策。为了促进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调动各地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加快自治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步伐,自治区决定从2008年起,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税,全额返还资源产地。为贯彻这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近期已发通知:71 日前,自治区本级已经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自治区财政将于20088月底以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各地。71日后,矿产资源税作为各地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三是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促进自治区资源加工结构优化升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单位,按照“利益共享、责任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拟定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从200811日起,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生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

(新疆财政厅办公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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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