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市行政事业单位房租收入实现统管取得成效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市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喀什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008年1月喀什市财政局对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了进一步的核实,除“八乡四街办”未纳入统一管理,23个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和承租户签订了出租合同,并建立了各单位的出租房屋合同的备查帐,为其办理代开房租收入专用发票,按月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截止6月30日已有18个单位陆续上缴了房租收入 141万元,代扣各项税金(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20万元,与上年同期房租净收入77万元相比较,增加了44万元,增幅56.67%。主要是房租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后,各单位严格按照程序、步骤使收入及时上缴,达到了预期的成效。
通过将房租收入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种管理模式,使各单位的上缴房屋出租收入程序简化、便捷,改变了过去先入单位基本户,申报纳税后,净额上缴财政非税账户,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新疆财政厅办公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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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