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原创文艺繁荣发展
为促进文艺大发展大繁荣,近日,厦门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出台《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试行)》,扶持原创文艺作品的文本创作,奖励获得全国及全省奖项的作品及个人。
一是鼓励原创,扶持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图书等原创文艺作品的文本创作。戏剧每台30万元、电影每部50万元、动画电影每部20万元、电视连续剧每集1万元(每部最多不超过30万元)、广播剧每集5千元、电视动画片每集5千元(每部最多不超过15万元)、电视纪录片每部2-10万元、图书类每部不超过10万元。
二是奖励优秀,对由厦门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对获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或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1:1配套奖励;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和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参照《福建省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奖励办法》执行;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诗歌集、散文集销量超过1万册,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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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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