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自贸试验区租赁业扶持新政助推租赁业发展
为鼓励租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与发展,拓展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功能,近日,厦门市出台《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市财政对租赁企业在业务增信、落户、购租房、业绩奖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助推租赁业发展。
一、业务增信。支持租赁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化解经营风险,市财政自租赁企业设立起连续三年对其厦门域内租赁业务实际保险费用支出给予20%补助。
二、落户奖励。对在厦门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
三、租房补贴。对在厦门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公司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企业,连续五年给予租房补贴。
四、业绩奖补。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的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单一企业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单一企业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单一企业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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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