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文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
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适用范围和职务消费定义。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出的8项禁止性规定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二是细化了职务消费主要内容。《办法》指出,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费、差旅费、国(境)外考察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含礼品)等。三是明确了管理和监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要根据《办法》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动职务消费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同时,《办法》还明确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市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和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金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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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