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职工医保关系将随就业转移接续可带着医保来厦工作
2012年1月1日起,从外地流动到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其医保关系可随同转入厦门市。
以前,未经厦门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其医保关系不得转入,大多数流动人员到厦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近日,厦门市财政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即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以及其他流动到厦门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厦门市。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扩大职工医保关系转入人员的受益范围、规范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的缴费年限、明确职工医保转入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资格条件、确定在我市以外来员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换算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办法、明确离开厦门市及异地退休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使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可以无障碍地转移到厦门市,从而实现与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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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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