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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失业人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厦门市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缴费比例为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由厦门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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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