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11月26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这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厦门市现有持证会计人员近5万人,这些会计人员担负着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工作;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会计法》虽有专章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但较为原则,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的具体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解决,厦门市在具体会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从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规范会计行为,促进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以及实现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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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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