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开设“车祸救命钱”账户金额不足由财政补贴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厦门市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作为“应急救命钱”,为需要急救的伤者预垫72小时的抢救费用,避免再发生类似交通事故中“伤者没钱进不了医院”的悲剧。用于明确救助基金操作流程、申请垫付程序等运作细节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也将在近期内正式出台。《暂行办法》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基金不足由财政补贴
《暂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应急救命钱”有七种来源:一是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二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是救助基金孳息;六是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七是其他资金。
公安交管部门目前已向财政部门提交了开设基金账户的申请报告。厦门市现有机动车57万余辆,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将从今年收取的交强险保费中提取1%,约200多万元,其余由财政补贴。救助基金开设专户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财政还将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可申请救助基金的情况有三种
依据《暂行办法》,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的丧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厦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的总额。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是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为切实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厦门市成立了由市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管理、卫生、民政、审计等部门及厦门保监局派员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委会)。救助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从本市医疗机构、交警部门、保险行业、法律及其它领域聘请各类专家、学者20名以上,组成专家库,建立对救助及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裁定制度。
同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将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财务情况应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