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出台了《厦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加大了厦门市汽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汽车摩托车下乡包括六类产品
根据《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有六类,包括:“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微型载货车;“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轻型载货车;排量不超过1300ml的微型客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一批、第二批共157家汽车生产企业、201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名单及产品目录已在厦门工业经济网(htpp://www.xmjfw.gov.cn)公布。
符合三大条件即可享受补贴
《实施方案》规定,具有厦门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包括2003年以来进行“村改居”的居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并符合下述条件,均可享受财政补贴:1.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或者新购轻型载货车和微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2.在福建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3.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思明区、湖里区因限用摩托车除外),每户限购2辆。
换购或新购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新购微型客车的补贴时限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补贴时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对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的,财政将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