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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相关要求,日前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退还等相关工作,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市场主体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一是严控保证金收取种类和金额。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凡不属于《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同时,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将选择保证金缴纳方式的权利赋予市场主体,允许其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资金流压力。三是提高保证金收取透明度。保证金收取依据、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则不允许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保证金,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四是规范保证金退还程序。保证金不得延迟退付,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压合同尾款。非市场主体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需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加大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确保为企业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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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