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出台管理办法 推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今年2月,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天津市财政局及时转发,并配套出台《天津市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通过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选聘管理、界定委托范围、阐述权利义务、强化监督追责,进一步规范了市级部门委托行为,引导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提升,并体现出“明、高、严、细、实”等特点,借力使力,推动天津市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一是“明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办法》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具体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选取应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以及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高门槛”,合理确定范围。《办法》严格区分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明确无必要不委托,规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委托方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三是“严督促”,保证公正公平。《办法》摒弃“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目录库、资格库,鼓励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前提下,具备资格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都可以参与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来。同时,通过建立事前资格要求,事中监督跟踪,事后评测追责,实施年度报告备案和动态管理等机制,督促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四是“细管理”,委托灵活多样。《办法》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性质,采取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赋予委托方更多职权,细化委托管理,避免个别项目短期内任务重、工作量大,降低工作质量。五是“实推进”,引导诚信执业。《办法》通过建立年度报告备案制度,对第三方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组织情况、工作报告质量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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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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