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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修订印发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是中央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根据财政部和我市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单位为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本次新出台的《规定》是在此前办法的基础上,从符合当前管理要求和适应业务操作实际出发,对相关失效文件、“营改增”改革、国地税机构改革以及部分文字表述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天津市财政局将继续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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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