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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修订湿地生态补偿办法
“十四五”期间继续支持湿地生态补偿修复工作

  为建立天津市绿色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湿地生态补偿和修复工作,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修订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办法规定,“十四五”期间市财政继续按照每亩500元标准,对我市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的集体土地给予补偿。初步测算,涉及相关区湿地流转集体土地21万亩,每年市财政将安排补偿专项资金约1亿元。

  办法修订过程中,市财政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相关区开展调研,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会同主管部门从补偿资金发放方式、受偿人湿地保护义务等方面对原有办法进行了完善,同时及时将2021年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安排预算资金、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十四五”期间湿地生态补偿修复工作,为我市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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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