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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水务局联合出台《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征收原则。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二是明确了收入属性。按照财政部规定,将污水处理费界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扩大了征收范围。除对自来水附征污水处理费外,增加了对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中水、海水淡化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和基坑疏干排水收费。四是理顺了收入级次。依据公共供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现状,规定市内六区收取的属于市级收入,其他区县收取的属于区县级收入,管理交叉部分污水处理费收支由市区两级按照规定办法结算。五是规范了支出用途。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六是规定了征缴方式。污水处理费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统一征收。七是增加了补贴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同时,《办法》还鼓励各区县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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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