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建立分类补助办法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近日,广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财政分类补助办法,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是落实政府兜底类服务对象补贴。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费接收供养“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或城镇“三无”老人,失能半失能“低保”或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的,除政府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等费用外,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分别按不低于 100 元、200 元、4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收住老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其中最高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落实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培训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购置、租赁房屋等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经营期限应不低于十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 1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 40 元。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再就业岗前培训的养老机构给予培训补贴,按委托培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每合格录用 1 名一次性给予补助不低于 500 元。
三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新建、改建或租赁房屋,床位在 10 张以上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该机构建成投入使用后 5 年内,按照每年不低于 3000 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为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市与非扩权县的财政分担机制。同时提出各级民政部门本级留存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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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