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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财政厉行节约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宜宾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筠连县财政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核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一是规定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是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限额标准内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在县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因工作需要住宿的,在规定标准以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三是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城社区出差不实行伙食补助,到筠连镇县城社区外的村出差伙食补助按10元/人.天;乡(镇)的工作人员到其乡(镇)辖区的城镇社区或政府驻地所在村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到其辖区内的其他村出差伙食补助按10元/人.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四是规定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县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五是严格监督问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不按规定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报销差旅费、虚报冒领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等行为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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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