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财政细化扩大内需资金拨付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切实加强对扩大内需资金拨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开江县财政局结合实际,细化了扩大内需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将其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之一,丰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载体,切实构建效能财政。
一是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下达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的计划文件后,及时将项目资金的计划情况通过电话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二是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的电话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在县财政支付中心开设的“扩大内需资金专户”上。
三是加快工程进度款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项目承建方申请拨付工程款的报告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同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核实。
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的报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需向项目承建方拨付资金前,填报《开江县扩大内需资金拨付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签署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五是强化报帐程序的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承包合同、工程进度表、《开江县扩大内需资金拨付审批表》和税票等依据使用资金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项目领导、财务股室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审核签字,同时报县财政局审签。县财政局审签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单位在县财政局审签后一个工作日内拨出资金。
六是严格工作纪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县财政将没收违纪资金,并对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对其追究有关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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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