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项政策资助外经贸发展
(一)多方面资助外经贸企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展位费70%的资助,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的资助,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的资助。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30%的资助,降低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并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进一步降低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对其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利息给予10%的资助,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CNN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给予资助。
(二) 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外经贸企业。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性境外投资企业,完成所有合法注册手续和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后,给予每家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资助。对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讯、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视其营业额每年分别给予5万、10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积极承办国家援外培训项目的企业团体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讯、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及组团赴境外参展的鼓励。
(三)设立多种配套奖励,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配套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企业创建自有品牌。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结合与国家资金支持政策相配套的原则给予适当资助,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