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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财政局: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实做细晋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近日,山西晋城财政多措并举,及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全市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全市各级各部门加强对接协调,有针对性、快速高效开展入户核查,全面掌握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及患病等情况,在坚持现有低保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且已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落实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标准。对因疫情影响、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降低的低保对象,及时调整救助水平。

  二、调整优化社会救助审核流程,提高救助效果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采取务实灵活的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根据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对象退出工作(低保对象死亡除外),待疫情结束后再恢复动态管理;对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常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取消户籍限制,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确保救助时效,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审批临时救助相关事宜。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实现照料护理全覆盖

  各县(市、区)进一步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委托协议,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和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疫情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群,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四、完善预警机制,认真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要求

  按照中央和山西省有关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机制和省定城乡低保提标目标,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扎实开展全市未脱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排查,加强信息比对,逐人逐户逐项核对摸排,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单人保”政策,做到应救助对象“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同时,各相关部门保证及时将提标资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深化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核对信息,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漏保”和资金监管不力作为整改重点,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事项,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在落实全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中不发生任何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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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