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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消费券发放已启动 省财政投入资金2亿元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提振消费信心,近日,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财政厅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市财政局电子消费券资金预算2亿元,并联合商务厅向各市下达《2020年山西省消费券发放总体方案》,分别对发放主题、发放原则及方式、资金安排及发放时间、发放平台、发放范围、消费券使用、职责分工、舆论宣传、分析报送、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有关要求等11项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消费券的发放范围

  (一)消费券支持的行业类别(经营类别)。重点面向住宿餐饮、文娱旅游、零售业,其中零售业要加大对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详见国标GB/T 4754-2017分类)等带动效果明显产品的支持力度。市级资金可根据实际扩大到与民生息息相关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其他行业。各市商务局、支付平台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号公告)的要求,核验商户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主营业务确定商户经营类别。商务等部门或者商户认为经营类别划分有误的,各市可设定一定程序予以确认。

  (二)消费券可使用的商户。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必须是办理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山西省辖内的线下实体商户,且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山西省辖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住宿餐饮以及零售类参与的商户主要为限额以上入统企业,文娱旅游类的参与商户范围由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娱旅游部门另文发布,其他商户由各市商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核确定。满足条件但未被纳入核销范围的商户,可通过支付平台开放的线上报名入口报名,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核销范围。

  (三)消费者范围。在全省常住人口及在晋工作学习、观光旅游人员,当前地理位置定位为山西省即可申领消费券。

  二、消费券的使用

  (一)住宿餐饮、文娱旅游、零售以及其他类消费券发放金额占比为30%、30%、40%。文娱旅游类消费券可跨市使用(市级资金可不跨市使用)。发放后期,对于未使用的资金可以打破行业界限使用。

  (二)电子消费券带动比(消费券票面金额:消费券政府补贴金额,以下简称“带动比”)不得低于4倍,鼓励各市采取措施提高带动比。

  (三)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消费券单独设置,其他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专用券、通用券,券种、面额自行确定。消费券可分批次发放,不同阶段可发放不同面额的券种。券种、面额、批次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核销率,有利于提高带动比,有利于刺激消费。

  (四)各市必须采取措施,扩大消费者获取消费券的覆盖面,必须采取措施,限制领券后不消费行为,提高核销率。

  (五)鼓励支付平台、参与商户投入一定资金,同步开展宣传营销和折扣让利等活动。

  (六)当已核销消费券的原订单发生退货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已核销的消费券资金按照比例退回资金池。

  三、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消费券发放总体方案、数据统计与效果分析,负责省级消费券资金的绩效总体评价,负责指导各市制定消费券发放方案(含资金筹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电子消费券资金筹集、预算下达、预算监督管理、绩效再评价;市商务局负责电子消费券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统计核实、效果分析,负责消费券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自评,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电子消费券资金筹集、预算下达、预算资金监督管理、绩效再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是各市要按照《2020年山西省消费券发放总体方案》要求,在省级财政资金下达一周内启动首轮发放工作,资金下达90天内全部发放并核销完毕。各市要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20〕45号要求,筹措市级相应资金,统筹用于电子消费券发放。各市财政局要配合商务局做好电子消费券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或绩效再评价工作。省级消费券发放完毕后按时核销,省级结余资金及时交回省财政。

  二是省商务厅牵头做好消费券发放总体方案的制定、下达,数据统计与效果分析,绩效总体评价,指导各市制定消费券发放方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等工作。

  三是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各市财政局要督促商务局对财政资金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财政资金(含省市级)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总结分析,形成绩效自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在活动结束后40天内提供全省消费券自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省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绩效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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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