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财政:积极推进就业见习工作促进稳定就业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精神,山西太原财政充分发挥就业见习补贴促进大学生和失业青年就业的作用,和人社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落实就业见习相关政策的通知》,积极推进就业见习工作,更好促进稳定就业。
一是明确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在晋政发电〔2020〕5号文件下发之前见习的,其补贴标准仍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在晋政发电〔2020〕5号文件下发之后见习的,其补贴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就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明确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在晋政发电〔2020〕5号文件下发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享受此政策;在晋政发电〔2020〕5号文件下发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补贴发放至见习期满。申请剩余期限见习补贴须提供相关人员社保缴费明细或工资支付凭证等在职证明。
三是实行留用率奖励补贴。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不含)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不足10%按0计算,依此类推),补贴标准提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就业见习留用率高于80%(不含)的,补贴标准提高至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四是明确留用率奖励申领程序。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年度内(自获批为就业见习基地之日起满12个月为1个见习年度)吸纳的就业见习人员全部见习结束后,即可申请提高留用率奖励,就业见习单位提交《就业见习留用率奖励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见习单位留用率审核、公示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五是明确其他标准依照文件执行。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的相关程序、标准、材料等仍按《关于进步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发〔2019〕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积极配合好人社、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人员就业见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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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