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出台补贴政策 大力支持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山西省财政厅近日联合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6]74号)和《关于印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6]75号),明确了对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实行补助的具体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的范围为山西省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且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2016至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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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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