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作进一步明确
近日,山西省印发了《山西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库〔2016〕28号),对我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公务卡使用范围。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晋财库〔2011〕63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是明确公务卡使用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为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规范公务卡支付行为,严格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公务卡结算要求。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三是明确公务卡财务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完善本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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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