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饰和维修改造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人工工资、装饰材料等价格均发生了变化,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饰和维修改造标准(2012年试行)已不适应当前市场。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饰和维修改造标准化建设,参照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规定,结合晋城市实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饰和维修改造标准重新修订和完善,对装修维修原则、范围、标准等规定进行了明确。
一是装饰维修应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保证安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不得变相进行拆修拆建、改建、扩建;
二是租赁办公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使用年限在15年以内的一般不得进行装修,经安全机构鉴定为危房的,不得进行装修维修;
三是实行整体装饰的办公用房每平米不得超过750元,单项维修改造执行相应标准。本标准的出台对市级部门及单位进行部门预算编制及审核提供了准确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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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