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制定办法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长治市制定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竞争性领域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逐步设立科学规范的PPP项目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程序设立,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严控专项资金设立。
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申请对县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应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市财政局应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制定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个项目专项资金应有一个管理办法。
二、严格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审定后,项目专项资金应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后的分配计划下达预算。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三、做好资金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严格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或项目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应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四、加强绩效管理。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加大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力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并与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负面清单”,将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根据。
市县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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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