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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见成效

  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研究我省改革工作,明确改革思路,加强顶层设计,全力推进改革。这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科学确定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确保税率确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对全省1000余座矿井的煤炭销量、价格、成本和税费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反复测算、分析和比对,力求统筹兼顾,简捷可行。经汇总,2013年,我省煤炭企业与改革相关的9项税费实际负担率为14.6%;清理涉煤收费后负担率降为10.6%,降低4个百分点;原由企业负担的“爱心煤”改为财政负担,负担率降为9.7%,降低0.9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省政府主动将负担率再降低1.7个百分点,最终降至8%,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改革后,我省煤炭企业实际负担率较改革前降低6.6个百分点。为确保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全省顺利实施,201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晋财税〔2014〕37号),明确了我省煤炭资源税计征方法、适用税率、洗选煤折算率(分85%和75%两档)等税收政策,以及纳税地点、代扣代缴等征管规定。2015年1月13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资源税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15〕3号),明确了改革后煤炭资源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为65:35,市与所属县区的分享比例由各市按照确保县级收入比重不降低的原则确定,并按照省政府“民生支出不减少、环境治理支出不降低”基本要求,规定了重点支出方向,确保采煤引起的跨区域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恢复及解决相关民生问题支出需要。从今年煤炭资源税征收情况来看,各项改革措施实施顺利。今年1至4月份,全省煤炭资源税共征收44亿元,较上年增加了2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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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