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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推进国家公益林可持续发展

  一是明确补偿范围及标准。补偿范围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补偿资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补助标准,年/亩补偿标准分别按: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金额,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费,其余资金用于县级国有林场的管护补助;下达县级的年/亩管护补助,除3元用于管护人员(负责人劳务补助不高于0.5元/亩),其余补助资金用于益林监测、管护检查、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培育、管护设施建设及维护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金额,按照“4321”的比例分配和管理使用,40%用于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主管护补助,30%用于统一管护补助,20%用于小型管护设施建设及维护,10%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宣传、监测、检查验收、档案建设等支出。 

  二是建立管理与考核机制。以国有林场和乡镇为单位,管护面积不超过8000亩划分责任区,承担管护责任的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及聘用的责任区管户人员、管护站负责人,按照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逐级承担管护责任。县财政局、林业局建立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各乡镇和国有林场办对承担公益林管护责任相关负责单位和责任人履行管护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兑现财政补偿资金,并视验收结果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劳务费以及终止合同。  

  三是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定印发《襄垣县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承担国有公益林管护的任务量、难易程度与验收结果,按照细则规定补助比例,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确保管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是加大监督力度与检查。发生挤占、截留、克扣或超范围使用中央补偿资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财政补偿基金、出现森林火灾、私砍滥伐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及时防治造成严重后果、违规占用公益林地、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等情况,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对予以调减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厅。其他违法行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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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