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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财政局“三把关 三规范”加强农发资金监管

  一、严把项目资金审核关,规范拨付程序。规定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支出必须经过财务人员、科室主任、农发办主任三道审核;制作项目资金审核流程图,明确所需材料、审核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通过网站、公示栏等途径进行公开。规定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的大额现金支出,必须实行转账结算制度。规范报账发票格式,如农资产品的发票需注明具体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发放凭证、记录;培训费支出需提供具体的专家授课费标准、次数及相关合同等。 

  二、严把项目资金管理关,规范实施程序。一是建立资金超限预警制度。当出现结算价超合同价10%以上时,实行预警提醒,并通过集体商议,对超合同价部分的项目实施进行规范。二是建立质量保修金制度。当工程进度达到支付条件的工程量,且上报的工程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初验合格,经审计后,预留10%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1年缺陷责任期满复查合格后再予结清。三是建立项目村约束机制。对没有做好政策处理而引起项目调整的村,没收其建设保证金。同时,将项目推进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对主要村干部共性工作考核项目中,最大限度减少项目调整引起的资金变化。 

  三、严把项目工程变更关,规范申请程序。一是签订工程建设责任状。由农发办与有关乡镇(街道)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明确乡镇(街道)在政策处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减少因项目政策处理、工程管理等引起的工程变更。二是建立变更警示制度。向实施单位发放《项目工程变更警示卡》,明确涉及变更的限度和处罚内容。三是建立工程变更联系单制度。凡涉及建设内容变更的,由项目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农发办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村及乡镇负责人等进行集体研究,对确需变更、变更项目工程量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农发办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方可组织变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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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