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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出台《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近日,我们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办法分为七章、二十五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培训的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的组织实施、结算报销、监督检查等做了严格的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出任培训等。

  二、计划和备案管理。各培训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每年的培训计划应于3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

  三、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及其他费用;标准实行综合定额,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00元,总计为280元。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四、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的培训机构高、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并尽可能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结算与报销。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另外,还就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一些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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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3日